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2013年至2016年对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1)2013年11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权的20%,收购价款为2010万元,收购价款于协议生效后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股权转让协议于2013年12月25日分别经甲公司和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于2014年1月1日批准通过。
(2)2014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500万元,除下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同:
乙公司该项固定资产原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甲公司在取得投资时乙公司账面上的存货(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于2014年对外出售80%,2015年对外售出剩余20%。
(3)2014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收购股权价款201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划转手续。甲公司持有的股份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并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
(4)2014年9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800万元的某项商品以1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款项尚未结算。甲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管理,当期对外出售60%。
(5)2014年度,乙公司发生净亏损4000万元,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而确认增加其他综合收益150万元。由于乙公司本期亏损,甲公司向其追加投资200万元,双方拟定于20年后由乙公司返还该笔资金,甲公司将其计入长期应收款。
(6)2015年度,乙公司发生净亏损80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2014年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全部对外出售,本期未发生新的内部交易。
(7)2016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2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
(8)2017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500万元再次取得乙公司10%的股份,至此甲公司共计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要求:(1)确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股权交易中的"股权转让日"。
(2)计算说明该股权投资对甲公司2014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下列项目的影响。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利润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3)计算说明该股权投资对甲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和存货项目的影响。
(4)编制甲公司2015年度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会计分录。
(5)计算甲公司2017年度追加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参考答案:(1)甲公司收购乙公司股权交易中的"股权转让日"为2014年1月1日。 (2)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货币资金项目减少额=2010+200=221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增加额=10500×20%+150×20%+[-4000-(500-300)×80%-(600-500)/5-(1100-800)×(1-60%)]×20%=1270(万元)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增加额=150×20%=30(万元) 对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影响:投资收益项目增加=[-4000-(500-300)×80%-(600-500)/5-(1100-800)×(1-60%)]×20%=-860(万元) 营业外收入项目增加=10500×20%-2010=90(万元) (3)因为当期存在一项存货的逆流交易,60%的部分实现了对外销售,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100-800)×(1-60%)=120(万元),所以,对甲公司合并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调增24(120×20%)万元,存货项目应调减24万元。相关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 贷:存货 24 (4)乙公司2015年度账面净亏损为8000万元,调整后的净损益=-8000-(500-300)×20%-(600-500)/5+(1100-800)×(1-60%)=-7940(万元),投资方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940×20%=-1588(万元),但是应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270万元(2100-860+30)和长期权益200万元的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为限进行确认,对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118万元做备查登记。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147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270 长期应收款 200 (5)甲公司2017年追加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270-1270+[4020-(600-500)/5)×20%]-118-200+500=982(万元)
解析:追加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等于原持股比例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的成本。投资方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