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建设工程四级重大质量事故应由()归口管理。
A.国务院
B.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
D.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B
解析: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 工程倒塌或报废。
(2)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及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 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