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供货前,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没有付款能力,对此甲可行使(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合同撤销权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六十八、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