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牛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股票票面总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下列关于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方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所有股票的发行都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
B.公司的发行方案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C.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牛牛公司上次发行股票募得资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了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所以牛牛公司此次不能再发行新股
参考答案:D
解析:理由:《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牛牛公司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是5000万元,可以不用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即可,A项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因此,B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C项符合题意; 《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由此条作反向解释,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改变了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公司还可以再次公开发行新股,D项说法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