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遗失物、善意取得 [详解]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9条规定,本案中,奇石本为甲所有,作为遗失物,是甲不慎丢失的动产,并非是无主物。乙不能基于先占取得奇石的所有权,而应当将该遗失物归还失主。乙将该奇石配上基座的行为属于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即两个动产的相互结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在经济上不合理,而非加工,即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对于合成物的归属应当考虑各动产所有人财产的价值,区分主物与从物。对于奇石和基座而言,奇石自然是主物而基座是从物,该奇石应归所有人甲所有。乙不能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换善意有偿取得,而不能是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方式。对于丙而言,因其是无偿从无权占有人乙处取得奇石,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能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甲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丙追索。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