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某银行1995年进入中国内地建立上海代表处,1997年设立北京代表处。几年来两地代表处一直“越权”开展经营性业务,其中主要是“支票托付”(注支票托付是第三家银行为支票出票行和受理行提供支票验证和收款,第三家银行可以根据托收方式、币种、风险程度等因素,收取中介费用)。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银监会不可以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进行监管,因为外资银行代表处非该法调整对象
B.银监会可以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进行监管,因为外资银行代表处属于该法调整对象
C.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其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该代表处进行监管
D.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该代表处进行监管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及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差别。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第49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外资银行代表处的监管应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2年央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该办法规定了央行对外资银行代表处开展经营性行为进行监管。但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央行的监管范围作了新的规定,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对于代表处的违规经营行为(“支票托付”业务),应属银监会而非央行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