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0日,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向上天建材城(以下简称建材城)发出通知书,称拟对建材城作出拆除处理决定。建材城申请听证遭拒绝。2004年7月2l日,城管向建材城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建材城于2004年7月28日之前白行拆除总面积为63 745.73平方米的建筑。2004年7月28日,城管对建材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实施了强制拆除。
被强制拆除后,原建材城经营人员面临各方的强大压力。建材城既要安置上千名流离失所的原工作人员,又要面临商户的巨额赔偿要求,还要处理大量本应由租户承担的对消费者的质量担保问题。直至2004年12月底,建材城才可以稍微松口气,于是于2004年12月2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被告依据该决定书强制拆除建材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8亿元,该损失包括:第一,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建材城建设时的装饰装修以及建材城内柜台、灯具等必需的设施,总共定为4 000万元;第二,房屋拆迁补偿费3亿元;第三,根据与商户签订的原租赁合同而损失的可得租金收益2.58亿元。
根据以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合法。因为强制拆迁不属于听证范围,并且区城管也履行了法定的通知程序。
解析:[考点]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机关适用听证程序的义务一般只存在于以上三类案件中,本案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故城管拒绝建材城的听证请求并不违法;并且,城管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2004年7月21日)送达建材城,对建材城已履行了处罚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