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方某分别为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经理和出纳,何某、刘某为公司监事。该服饰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其经营范围为成衣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但该公司从2003年就开始从事男女假发的生产和制造,主要在华北地区销售。其从中获利颇丰,但并没有变更公司章程。2005年11月,王某、方某与非公司员工叶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假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产品也在华北地区销售,但产品质量差,顾客不认可,公司亏损。王某因担任假发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获得报酬4万元。该假发制品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使华北地区假发市场单位假发的价格下降,王某担任经理的服饰公司因此损失40万元。该服饰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就免予追究王某的责任进行表决,甲董事在外地出差未归,乙董事表示反对并将意见记录在会议记录上,丙、丁、戊三个董事投赞成票。根据该决议,公司不追究王某的责任。
问题:
1.服饰有限公司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假发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其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股东周某不能直接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提起针对高管人员不法行为的代位诉讼,必须是在监事刘其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在30日内不予答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方可提起。
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代位诉讼
《公司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没监事会的有限责仟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除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外,股东代位诉讼应该遵循“内部救济用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