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公司系从事生物技术开发的经济实体。2002年5月,该公司自行制定了股票发行办法,办法规定股票发行工作由公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银行或由本公司办理。但是在股票发行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该公司即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先后向某家具厂招股10万元,某生物研究院招股20万元。此外,该公司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招股。6月中旬,家具厂和生物研究院得知华夏公司发行股票尚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遂要求退回股份。华夏公司不允,家具厂和生物研究院就其与华夏公司的股票纠纷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华夏公司未依法取得发行股票的资格而擅自发行股票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0条,判令被告华夏公司退还非法所筹股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同时法院向省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被告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予以处罚。 关于股票发行条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股票发起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B.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 000万人民币
C.公开募集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批准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D.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参考答案:A,C
解析:参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