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方某分别为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经理和出纳,何某、刘某为公司监事。该服饰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其经营范围为成衣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但该公司从2003年就开始从事男女假发的生产和制造,主要在华北地区销售。其从中获利颇丰,但并没有变更公司章程。2005年11月,王某、方某与非公司员工叶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假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产品也在华北地区销售,但产品质量差,顾客不认可,公司亏损。王某因担任假发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获得报酬4万元。该假发制品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使华北地区假发市场单位假发的价格下降,王某担任经理的服饰公司因此损失40万元。该服饰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就免予追究王某的责任进行表决,甲董事在外地出差未归,乙董事表示反对并将意见记录在会议记录上,丙、丁、戊三个董事投赞成票。根据该决议,公司不追究王某的责任。
问题:
1.服饰有限公司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假发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其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对王某对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监事何某、刘某可以行使监督权,提出罢免王某经理职务的建议;他们也可以直接要求王某纠正自身行为。此外,在一定条件下,他们可以代表公司对王某提起诉讼。
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虽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