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晋某、王某分别担任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该公司中集体股占80%,国有股占 20%。1999年,政府对公司进行改制过程中,二人合伙买下了公司中的国有股份。随后他们以公司亏损为由,分批让职工回家待业(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逐渐缩小生产规模,并以他们的关系人替换了企业老职工。2002年,晋某、王某对外声称厂址搬迁,将公司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动产全部转移至另一处厂址,继续生产该公司的注册产品“亚字”牌水嘴。2003年,公司部分待业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金问题时,发现新工厂注册登记的出资人仅为晋某、王某二人,性质为私营企业,年盈利100余万元,原集体控股公司注册登记事项没有变动,但是早已名存实亡。工人们为了追回公司财产就到县公安局进行了举报。
公安局立案后办案人薛某将举报情况通知了晋某,嘱咐他到工商局为原集体控股公司开一份假的产权证明,井告知晋某县工商局副局长李某贪财,出点钱就行。晋某为了尽快开具证明,就让王某拿着10万元去找李某。李某收到钱后,在明知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为集体控股的情况下开具了一份私营证明。后薛某依据该证明以举报不真实为由草草了结此案。2006年案发,经查得知:薛某曾向晋某索要了15万元作为告密费:2005年,晋某、王某利用自己持有两公司的公章的便利,在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伪造了一份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写明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决定无偿将“亚字”商标(无形资产价值300万元)转让给该私营企业,并已向商标登记部门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尚未有答复。
问题:
1.晋某、王某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

参考答案:晋某给薛某15万元告密费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全案中晋某的行贿数额为25万元。

解析:[考点]行贿罪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上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薛某是主动索取财物的,如果晋某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则应适用该条第3款,不认定晋某成立行贿罪。但是本案中,晋某由于薛某的帮助逃避了法律制裁,应当认定为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晋某给予薛某15万元告密费的行为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晋某让王某送给李某10万元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行贿罪,根据刑法理论,同种数罪应以一罪论处,数额累计计算,所以晋某的行贿数额应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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