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市甲公司看好乙公司的一批设备,B市乙公司及时抓住商机,在9月4日送设备5台到甲公司让其试用,试用期为2个月。在10月初,甲公司多年合作的贸易伙伴C市丙公司急需此种设备,甲公司就将乙公司给其试用的设备中的2台低价转让给丙公司。u月4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满,甲公司未作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一段时间后,丙公司前来跟甲公司洽谈设备租赁事宜,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会谈中,三方约定,由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设备,租赁给丙公司使用,由丙公司跟乙公司具体协商标的物的规格等事宜。丙公司提出,乙公司的某台设备不太稳定,要求乙公司能提供样品保持品质,经过协商,最后各方达成凭样品的买卖合同。
请根据以上情形,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题目中的意思,对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5台设备,甲公司是否都已经购买已经购买的,购买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参考答案:设备发生爆炸应由丙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考点]租赁物致损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g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主要机能,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新型信贷方式,由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所组成。本题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会谈中,三方约定,由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设备,租赁给丙公司使用,由丙公司跟乙公司具体协商标的物的规格等事宜,从中可以看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所订立合同的类型为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为出租人,丙公司为承租人,乙公司为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虽然具有所有权,但其对此具有免责权。《合同法》第246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设备租赁给丙公司后,非因质量问题,设备发生爆炸致人损害,根据上文的法律规定,出租人甲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为此设备的爆炸非因质量问题,所以,出卖人乙公司对此也不承担责任,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应由承租人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