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市甲公司看好乙公司的一批设备,B市乙公司及时抓住商机,在9月4日送设备5台到甲公司让其试用,试用期为2个月。在10月初,甲公司多年合作的贸易伙伴C市丙公司急需此种设备,甲公司就将乙公司给其试用的设备中的2台低价转让给丙公司。u月4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满,甲公司未作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一段时间后,丙公司前来跟甲公司洽谈设备租赁事宜,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会谈中,三方约定,由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设备,租赁给丙公司使用,由丙公司跟乙公司具体协商标的物的规格等事宜。丙公司提出,乙公司的某台设备不太稳定,要求乙公司能提供样品保持品质,经过协商,最后各方达成凭样品的买卖合同。
请根据以上情形,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题目中的意思,对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5台设备,甲公司是否都已经购买已经购买的,购买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参考答案:甲、乙、丙依然应将争议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因为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到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解析:[考点]仲裁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有效仲裁条款的要件: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本题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约定将争议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各方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且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确定,是有效仲裁。
另外,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虽然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宣告无效,但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生争议后,依然应将争议交由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