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陈某因有外遇与妻子高某长期不和。2008年6月7日,陈某私自与姜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其夫妻共有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姜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高某闻讯后,遂将陈某与姜某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法院应该判决该房屋归( )。
A.姜某所有,也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B.陈某与高某共有,因为该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是姜某应该与陈某一起对高某进行赔偿
D.高某所有,因为陈某侵犯了她的所有权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共有人赔偿。在本案中陈某出具了其作为争议房屋惟一所有权人的产权证书,并以自己的名义与姜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姜某没有理由不相信该房屋是陈某一人所有的,是善意的对价取得,该合同有效,应该予以保护。至于高某的权益被侵犯,应该由侵犯人陈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