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中国企业与乙美国公司在广州共同设立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

A.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B.丙企业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C.丙企业董事会成员5人,乙公司副经理为董事长,甲企业总经理为副董事长

D.董事任期4年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A选项的做法正确。第24条规定,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根据该条规定,采用有限责任形式的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所以B选项的做法正确。根据第25条、第 26条的规定,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C选项的做法正确。第27条规定,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的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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