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2006年7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成立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四方约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40万元,乙以货币出资35万元,丙以非专利技术出资25万元。丁以劳务出资。在经营过程中,乙与甲、丙发生分歧,决定抽回其出资,甲、丙不同意,丁未发表意见。乙于是决定将出资转让给戊,但是甲、丙不同意,但乙仍将其出资转让给戊。年终分红时,甲,丙未分红给戊,戊遂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转让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因甲、丙不同意,所以乙向丁转让出资的行为无效

B.甲、丙、丁应当购买乙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乙转让出资

C.在同等条件下,甲、丙、丁对乙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D.若乙向甲转让出资,则无须征得丙、丁的同意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 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均得自由进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问答题 简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