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6年7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成立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四方约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40万元,乙以货币出资35万元,丙以非专利技术出资25万元。丁以劳务出资。在经营过程中,乙与甲、丙发生分歧,决定抽回其出资,甲、丙不同意,丁未发表意见。乙于是决定将出资转让给戊,但是甲、丙不同意,但乙仍将其出资转让给戊。年终分红时,甲,丙未分红给戊,戊遂诉至法院。
若本案当初由甲、乙、丙、丁、戊5人发起设立成立食品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则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____。
A.500 万元
B.1000 万元
C.30 万元
D.50 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注意;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