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系原由投资者A公司和投资者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投资者A公司和投资者B公司各出资1000万元,各占50%的股份。经营两年后,投资者A公司和投资者B公司决定增加公司资本,此时有一新投资者C公司要求加入甲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甲公司实施增资,将实收资本增加到 9000万元。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完成下述投人后,甲公司实收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三方投资者各拥有并各占甲公司1/3的股份,各投资者的出资情况如下:
(1) 投资者A公司以一台设备投入甲公司作为增资,该设备原价1800万元,已提折旧 950万元,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1260万元。
(2) 投资者B公司以一批原材料投入甲公司作为增资,该批材料账面价值1050万元,投资约定价值1100万元,投资者B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87万元。
(3) 投资者C公司以银行存款投入甲公司19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编制甲公司接受投资者A公司、投资者B公司增资时以及投资者C公司初次出资时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单位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