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青年张某已在县城打工两年,手中有一些积蓄,几年来的裁缝工作,使他积累了一些制衣的经验。2008年,孙某的舅舅某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孙国强欲成立一个裁缝店,拟由张某负责管理该私营企业。该店经县工商局核准注册,店主为孙国强,实际由张某负责管理。随后,张某从农村老家雇了8名姑娘在店里工作,年龄大的19岁,小的15岁。由于该店处在商业繁华区,张某的裁剪技术好,有许多人慕名而来,活儿很多。店里的工作人员每天工作10小时。2009年3月,雇工李某在工作中由于烫斗故障起火,烧伤了右手,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李某多次要求张某进行补偿,都被张某以“我们并没有这方面的协议”而予以拒绝。李某及其家人多方投诉,终于在妇联的支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孙国强能否创办私营企业 (2)裁缝店在劳动用工方面有何违法行为 (3)李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