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1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6个月,每月利息1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
2008年5月,戊不幸在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2009年3月,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北陵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某公司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并说明理由。
(4)如果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
(5)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并说明理由。
(6)如此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7)乙向甲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并说明理由。
(8)捐赠合同是否成立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捐赠行为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①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因为北陵公司已经完成了设立登记,股东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②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北陵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因为丁向北陵公司借款时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北陵公司的债务,该借款行为并非暗中将丁的出资撤回,不构成抽逃出资。
(4)如果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本题中,丁虽未归还借款本金,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说明丁作为债务人承认并愿意履行还款义务,丁每月支付利息的行为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北陵公司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5)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农业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农业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7)乙向甲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受让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但是,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题中,甲是北陵公司的股东,乙向甲转让股权,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8)①捐赠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成立。②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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