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李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为财产的分割而相持不下。由于丈夫李某的弟弟是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并且一贯和王某私交不错,因为不愿意花钱请律师的王某希望由李某的弟弟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出庭。但是此举遭到了法院的拒绝。关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选择诉讼代理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是王某的自由,既然李某的弟弟通晓法律,又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那么没有理由阻止他担任王某的代理人

B.李某的弟弟毕竟是李某的近亲属,本案需要回避,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C.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李某的弟弟是必不可少的证人,所以不能再担任王某的代理人

D.法院认为李某的弟弟会对王某的利益造成威胁,因此拒绝是正确的做法

答案

参考答案:C, D

解析:

[考点] 诉讼代理人的选择 《民诉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D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选择诉讼代理人也不能完全放任当事人自由,A错误。回避制度适用于法院方面,而不适用于诉讼代理人,因此B错误。证人的特点在于人身不可代替性,如果李某的弟弟真的是本案不可缺少的证人,当然要以这一角色优先,他也就不能同时担任诉讼代理人,否则会造成角色上的冲突和利益混淆,C正确。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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