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大洋”号货船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到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船拖到避难港。下列选项哪项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损失

B.失火烧毁的货物损失

C.为将“大洋”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共同海损 《海商法》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B项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并不是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故不属于共同海损。

名词解释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0年9月19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持证零售户汪某的商店内查获非法生产的卷烟38条(当地零售价为60元/条)。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为该批卷烟拍摄了照片,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店内,执法人员查获了汪某的销售账本,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询问。汪某陈述截至案发时总共销售了非法生产的卷烟45条。汪某的表弟赵某向执法人员说“我表哥只销售了一次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为24条”。汪某雇佣的店员李某在接受询问时说“汪某的商店每月平均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50余条,已连续销售了近三个月”。次日,执法人员对查获的账本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汪某三个月来累计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147条。于是,执法人员再次对汪某进行了询问,汪某承认此前为了逃避处罚而说了假话,其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的确为147条。执法人员将对汪某的两份询问笔录比较分析后,结合查获的账本,决定采信第二份询问笔录,并综合询问笔录、账本等证据,认定赵某提供的证言为虚假证言,决定不予采信。

根据证据采信规则,在以下各组证明汪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这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分别指出应当优先使用哪项证据,并说明理由。第一组:汪某的销售账册、现场勘验笔录、李某的证言;第二组:先行登记保存的非法生产的卷烟、为该批非法生产的卷烟拍摄的照片;第三组:赵某的证言、李某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