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因琐事发生殴斗,甲将乙打伤,后又将乙的妻子丙打伤。乙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丙也申请参加诉讼向甲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准许丙参加诉讼。此案中,丙的诉讼地位是:( )

A.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D.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确定。民诉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在本案中丙是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在普通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只需为同种类而不必同一,法院也不一定必须合并审理,在本案中,丙与乙的诉讼标的同类而不同一。

判断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