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等9人合伙开办了一家“空空”考试培训学校,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由于先期运作资金紧张,甲乙以学校的名义向丙以高息借了5万元。甲乙由于学校经营不善而迟迟未还丙欠款。丙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参照案情,以下说法恰当的是:()
A.丙应以“空空”考试培训学校为被告
B.若丙只起诉甲、乙,法院应当追究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C.甲乙等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D.丙应以甲、乙为被告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案中甲、乙借用资金是用于合伙运营,而非个人债务,因此丙应以合伏为被告。D项错误。民诉意见第47条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规定个人合伙无论是否起字号,其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这里字号只是在法律文书中登记,不能以字号作为被告。所以A项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的规定,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据《民诉意见》第59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本案中合伙人只有9人,因此不必采取代表人诉讼形式。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