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奥迪牌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押向 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受损。在经合伙企业同意后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如果该合伙企业此前和X公司签订一份总价款8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合伙企业供货代办托运,由X公司支付运费。之后合伙企业与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运费1万元。运输公司在运送货物途中丢失两件货物,X公司因此拒付运费。 如果该合伙企业和X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约定,定金2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同订立后,X公司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合伙企业没有履行合同,X公司损失2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被撞伤的L住院费1万元,有无优先受偿权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业1万元货款未付,则合伙企业能否主张抵销
参考答案: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金(住院费)并没有被法律规定为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因而其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债务人合伙企业也不能主张抵销。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依据这样的规定,享有法定抵销权的前提是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而与一般的财产债权不属于同一品质、种类的债权,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