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奥迪牌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押向 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受损。在经合伙企业同意后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如果该合伙企业此前和X公司签订一份总价款8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合伙企业供货代办托运,由X公司支付运费。之后合伙企业与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运费1万元。运输公司在运送货物途中丢失两件货物,X公司因此拒付运费。 如果该合伙企业和X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约定,定金2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同订立后,X公司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合伙企业没有履行合同,X公司损失2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该车价值30万元,质押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均要优先以该车受偿,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由此可见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而该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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