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4年)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的后成据有以下要件:一方面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受有损失;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与另一方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本题中,王先生得到洗车服务确无法律上的根据。但由于不是财产权益,且这种利益与一方受有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项正应排除。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不要费用。据此,停车场工作人员为王先生洗车虽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但不是为避免王先生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的服务,因而不属于无因管理。故B项应排除。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冠词的 协议。据此,停车场工作人员与王先生之间并未就洗车达成协议。故C项应排除。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停车场工作人员为王先生洗车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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