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5月9日晚上8时55分,曹某步行进入宣武区南二环主路,由北向南横穿马路,此时刘某驾驶“奥拓”牌小客车在二环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由东向西行。当刘某发现曹某横穿马路时,采取紧急制动,但小客车还是撞倒了曹某,曹某当场死亡。交通部门认定,死者曹某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定地下过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刘某驾驶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利,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二人负同等责任。因赔偿纠纷死者家属向宣武区法院起诉。9月29日,宣武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某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二定责任。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上诉。本案由于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不久,被称为“全国行人违章死亡第一案”,更有媒体称是“撞了不白撞”第一案。 问题:
请运用有关理论知识,结合本案阐述该原则背后的法理精神。
参考答案:(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19世纪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大生产而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现代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型的重要标志。二战以来,国际 * * 运动勃兴, * * 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人的保护优先于财产保护,人格尊严和人身利益高于一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新世纪初,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充分反映了人文关怀的时代背景。(2)根据民法理论,无过错责任又称危险责任,其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基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体现分配正义的理念,即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其制造了危险来源,或者能够合理分散因危险责任而生的损害赔偿。在本案中,行人曹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对损害的发生显然是有过错的;刘某驾驶“奥拓”牌小客车,在发现曹某横穿马路时采取紧急制动,应该说已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然而,法律既没有规定侵害人没有过错即不需承担责任,也没有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侵权人可以免责(受害人故意时除外),而是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其目的就在于分配受害人不幸遭受的损害。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合理的,但适用法律有些偏差:“奥托”车主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是因为其“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而是因为有证据表明行人曹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刘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所以依法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3)有关媒体称本案为“撞了不白撞”第一案,显然暗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像这种行人明显违章导致交通事故伤亡的情形,行人要想获得赔偿并不容易,甚至“撞了白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时地填补了这一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