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3] A、B企业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8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5月10日D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迫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迫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8年6月5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保证人乙企业和背书人C企业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企业在向C企业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5月20日,其票据权利在2010年5月20日之前并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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