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6月某星期天,甲运输公司司机乙在为公司拉货时,因为饮酒,开车将丙撞成重伤,乙肇事后逃跑。丙躺于地,神志不清,丁路过,见状,拦起一辆出租车,掏出50元给(个体)司机戊,要求司机将伤者拉往己医院救治,司机答应,并将丙拉到该医院门诊室,值班医生庚在二楼打牌,戊见无人,遂将丙置于门诊室,离开。等值班医生打完牌回到门诊室时,丙已死亡。其妻丑起诉于法院。经医学鉴定,医治延误是丙死亡的原因之一。 问:

值班医生庚应否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如应当,该责任的性质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应当。 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导致病人无法就医,庚的这一重大过失行为也是导致丙死亡的原因之一。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与医院存在雇佣关系的医生庚应当在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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