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王甲、王乙两兄弟在村里各承包了10亩地。其中,王甲承包了10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王乙承包了10亩林地,承包期也为30年。2003年,王甲因其妻子在邻近的小城镇上班而离开了村子,到该小城镇定居。为避免土地荒芜,王甲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转包期为10年。2005年,王乙一家在某市购买了户口并迁入该市,成为正式的城市居民并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但王乙舍不得自己栽种了多年的林地,仍然留在村里照看自己的承包地。2006年,村委会认为王甲、/EL均已经不是本村村民,要求收回两块土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村委会有权收回王甲的承包地
B.村委会无权收回王甲的承包地
C.村委会有权收回王乙的承包地
D.村委会无权收回王乙的承包地
参考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重要的用益物权,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所以《物权法》第135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但是这一规定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情况下,承包经营的土地是可以由发包人收回的。本题要解决的就是王甲和王乙的土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物权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见,对于王甲承包的土地,应保障其合法的流转权,村委会无权收回。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于王乙承包的是林地,而不是耕地和草地,对此规定应解释为林地可以不予交回,因此,村委会也无权收回王乙承包的土地。只有BD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