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 )

A.红旗中学

B.32艺美术院

C.李某

D.三方共有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虽然红旗中学与工艺美术学院约定校徽的著作权归红旗学校所有,但此约定只在二者之间有效,它以工艺美术学院对校徽的设计享有所有权为前提。事实上工艺美术学院由于自己设计人员不尽如人意,所以又委托李某设计,但二者却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校徽的著作权应届李某所有。因此选项C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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