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兴隆市供电局辖区内用户增多,为抢修改造没备需要停电,由于供电局未提前通知,给供电区域内的许多用户造成损失。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42名用户联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因临时停电所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进行中,经过人民法院通知与公告,152名用户到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并推选甲、乙、丙三人为诉讼代表人。下列诉讼权利中,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甲、乙、丙三人不能行使的是( )。

A.提供证据证明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B.在庭审中进行辩论的权利
C.与供电局进行和解的权利
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诉讼代表人的权利。本案中,152名用户针对供电局提起普通共同诉讼,甲、乙、丙三人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因其所行使的诉讼权利性质的不同而有差别:对于一般诉讼性权利,如委托当事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程序性事务,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行使,并且对被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是对于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据此,A(提供证据证明所造成损失)、B(庭审中辩论)和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等权利,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行使,但是处分实体权利的C(与被告和解)则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正确答案是C。

问答题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有小数的,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其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 经相关部门批准,甲公司于2009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万份,每份面值为100。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为200000万元,发行费用为32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已存入银行专户。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第一年1.5%,第二年2%,第三年为2.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起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即2009年1月1日,付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每年的1月1日;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每份债券可转换为10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生产用厂房的建设。
(2) 甲公司将募集资金陆续投入生产用厂房的建设,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生产用厂房于2009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3)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200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3000万元。
(4) 2010年7月1日,由于甲公司股票价格涨幅较大,全体债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股票。
(5) 其他资料如下:
①甲公司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②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债券发行人赎回和债券持有人回售条款以及变更初始转股价格的条款,发行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6%。
③按债券面值及初始转股价格计算转股数量,在当期付息前转股的,利息不再单独支付。
④2009年甲上市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0000万元,2009年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40000万股。
⑤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计算甲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实际利率及2009年12月31日的摊余成本,并编制甲公司确认及支付2009年度利息费用的会计分录;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