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司为了回报投资者,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进行2010年利润分配,有关情况为:(1)公司有一长期债务十天前到期,债权人曾提出偿还要求。由于公司现金流量不足,没有进行清偿,已与债权人管理层达成口头协议,暂时不进行清偿。(2)鉴于公司资金不是很充足,决定向普通股投资者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元,同时将本公司持有的G公司债券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每100股发放一张面值100元的债券。(3)为了奖励本公司内部股东,确定内部股东按上述方案分配的同时,每100股可获股票股利1股。(4)鉴于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提取比例较高,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40%,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直接将2010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5)股利分配对象为股权登记日(3月1日)在股票市场上购入公司普通股股票的投资者。(6)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后,需经过董事会召开正式会议批准通过方可实施。要求:分析公司以上做法是否恰当。
参考答案:
(1)不恰当,违反了利润分配基本原则中的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按该原则,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偿还所有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2)恰当。股利支付的方式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尽管很少使用,但并非法律所禁止。本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和以拥有的其他企业的债券发放财产股利,符合股利发放形式的规定。(3)不恰当。每一位股东取得的股利,必须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成正比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此,对内部股东不能多分配股利。(4)不恰当。按法律规定,法定公积金累计提取比例较高,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才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5)不恰当。向普通股投资者分配股利对象应为在股权登记日(3月1日)持有股票的股东,即在该日或该日之前购入并持有股票的股东。(6)不恰当。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