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材料分析题

案例一:原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陈希同,任职期间,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价值人民币55.5 万余元,未按规定交公而占为己有,擅自动用财政资金修建两座豪华别墅,并大肆用公款吃喝玩乐。1998 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6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2000年2月15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行贿3000万元,情节恶劣,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厦门特大走私案件的查处,共涉及省部级干部3人,厅局级领导干部26人,县处级干部86人。他们都受到法律的不同处罚。

以上材料有什么共同之处?审判的结果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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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这些人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作了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违反了法律,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说明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表现在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执法机关对于任何公民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在我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无论其职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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