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许,张三来到海淀图书城南口“麦当劳”用早餐。排队时由于人多,张三被后面的人拥挤,踩了李四的脚,李四口出污言秽语,肆意辱骂张三。双方争执中,张三的一句“你们民工就是这么没教养”激怒了李四,李四当场撕扯张三的衣服至内衣破裂,并骂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话,后在“麦当劳”员工王五和围观群众赵六的劝阻下,双方才罢休。 为此,张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七为其诉讼代理人。贾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张三写了如下刑事自诉状: 刑事起诉书 原告: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辩护人:贾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23岁,无业 诉讼请求: 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和名誉补偿费50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来到海淀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由于人多,原告被后面的人拥挤,踩了被告的脚,被告口出污言秽语,肆意辱骂原告。双方争执中,原告的一句“你们民工就是这么没教养”激怒了被告,被告当场撕扯原告的衣服至内衣破裂,并骂出一些不堪人耳的话,后在“麦当劳”员工王五和围观群众赵六的劝阻下,被告才罢休。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特向你院提出诉讼,诉请你院依法对李四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贾七 2000年1月15日 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法理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理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