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13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2013年3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D公司,直到同年3月15日,D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2)2013年4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3)A公司上市后,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李某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知,李某为A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董某的妻子的弟弟。(4)李某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独立为A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5)A公司在2014年1月公开发行优先股,贾某为优先股股东之一,其出席了在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优先股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并行使了表决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A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李某是否可以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说明理由。(4)李某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5)A公司是否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说明理由。(6)贾某是否有权出席2014年2月28日的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1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2)A公司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本题中,董事会决议符合董事会职权范围,因此是符合规定的。(3)李某可以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规定,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但是李某不是A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而是构成"主要社会关系",可以担任独立董事。(4)李某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具有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一些特别职权,而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即属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5)A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根据规定,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A公司为上市公司,因此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6)贾某有权出席2014年2月28日的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次股东大会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优先股利润分配的,因此贾某有权出席并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