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绿盛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影响及税额抵扣问题【案例背景】绿盛新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盛新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的批发和零售。绿盛新能是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王鑫担任绿盛新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经理。在审计过程中,绿盛新能财务总监给王鑫发来电子邮件,部分内容摘录如下:(1)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绿盛新能拟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家用电器,绿盛新能的财务人员对于销售新商品取得价款,按照扣除回收旧商品价款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财务总监希望王鑫就该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提出分析意见。(2)绿盛新能与通信设备供应商签订了5年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绿盛新能以平价对外销售;每年年末,供应商根据绿盛新能当年实际销售通信设备的金额向其返还5%的货款。财务总监希望王鑫就该项货款返还在增值税处理方面提出分析意见。(3)为扩大销售量,绿盛新能2013年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电机200万台。财务总监希望王鑫就该折扣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提出分析意见。(4)绿盛新能2013年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通信设备10万台,每台售价高于同类通信设备售价500元,满5年后分3次等额退还给购货方部分价款。财务总监希望王鑫就该还本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提出分析意见。(5)绿盛新能2013年11月以空调交换长江公司生产的电机配件,绿盛新能10万台空调的价格等于长江公司5万箱电机配件的价格,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财务总监希望王鑫就该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下的增值税处理提出分析意见。(6)2013年12月1日,与嘉华公司签订协议,向嘉华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该协议规定,绿盛新能应在2014年4月30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万元。款项已收到,商品已发出。财务总监希望王鑫就售后回购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提出分析意见。(7)绿盛新能内部有一个运输车队,该车队提供的运输服务与其他增值税事项分开核算,在2013年11月,向自己的关联公司提供了一批货物的运输服务,该运输服务的价格为市场价格的一半。财务总监希望王鑫就该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影响提出分析意见。(8)绿盛新能2013年12月购进一批洗衣机的配件,取得了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慎丢失,在丢失前未进行认证,财务总监希望王鑫指出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前丢失的增值税抵扣方面应注意的事项。(9)绿盛新能2013年向当地养老院捐赠了10台洗衣机。绿盛新能将该批洗衣机产品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转出,连同该洗衣机产品的成本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财务总监希望王鑫就该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提出分析意见。【案例要求】针对上述事项,假定不考虑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代王鑫逐项简要回复财务总监提出的问题。
参考答案:
(1)增值税的处理不正确。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针对绿盛新能的该类业务,应以销售商品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2)根据增值税法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冲减购货方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当绿盛新能收到供应商返还的货款时,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①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②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3)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仅在备注中注明,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绿盛新能应在采用折扣方式销售时注意两点:①发票的开具,要严格遵循“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规定;②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处理,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4)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所以绿盛新能应当按照销售价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能按扣减退还的价款后的余额确认。(5)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绿盛新能应作正常的购销处理,以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对于换入的电机配件,应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6)对增值税的影响:作为独立的销售和采购业务进行处理。销售过程需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回购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进项税抵扣。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7)根据《营改增》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③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故绿盛新能应按照运输服务的市场价格确认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并以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上述方法对销售额进行核定。(8)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在处理上述事项中应注意:要及时取得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假如没有认证,应该根据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9)增值税的处理不正确。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而非作进项税转出),缴纳增值税。针对绿盛新能的该笔业务,应以该类产品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