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乙公司于4月15日收到保函后将货物交给铁路运输部门,准备发货。但是,乙公司还是担心甲公司的支付能力,遂又积极寻找在上海的买家,决定将货物卖给其他人。上海的戊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与乙公司联系,决定购买该批原料。乙公司与戊公司达成一致,签订合同,约定货物到达时,戊公司即可去车站取货。5月25日,甲公司还未收到货物,后得知乙公司违约将货物卖给他人,遂将乙公司和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戊公司交付货物。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丙银行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丁公司拒绝。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2)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3)戊公司是否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说明理由。(4)丁公司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说明理由。(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说明理由。(6)丁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要求?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针对交付标的物,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2)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3)戊公司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对于普通动产,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戊公司先行受领交付,因此可以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4)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6)丁公司可以拒绝丙公司的要求。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可以拒绝丙公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