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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绿都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案例背景】绿都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商贸)是一家集室内空气加湿、净化、新风换气为一体的人工环境工程公司。随着人们对室内环境指数的要求提高,传统环境工程的发展相对缓慢,为了提高环境工程技术,绿都商贸决定研发净化、加湿、换气为一体的高端设备,该研发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了筹措研发资金,2014年1月1日,向其股东绿雅公司借款9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7%,期限2年;向其股东新能公司借款12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期限2年;向无关联自然人张某借款200万元,10%年利率,期限2年。上述借款均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按年支付。绿都商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知绿都商贸、绿雅公司、新能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绿雅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绿都商贸实际税负不高于新能公司。【案例要求】1.针对上述关联方借款,逐项判断2014年12月31日绿都商贸支付绿雅公司、新能公司的债务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并简要说明理由。2.针对上述向自然人的借款,2014年12月31日绿都商贸支付给张某的债务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1)向绿雅公司的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受利率制约。税前可以扣除的债务利息为54万元(900×6%)。实际支付利息为63万元(900×7%),超过的9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2)向新能公司的借款,绿都商贸实际税负不高于新能公司,约定年利率6%等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实际支付的利息72万元(1200×6%)均可以全额扣除。理由: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非企业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2.向张某的借款,税前可以扣除的债务利息为12万元(200×6%)。实际支付的利息为20万元(200×10%),超过的8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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