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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华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对职业道德的影响及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案例背景】华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汽车)于1999年由华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集团)独家发起设立,并于200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华为汽车主要从事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华为汽车是哲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2014年5月10日,哲诚会计师事务所与华为汽车续签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哲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哲诚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同一品牌,共享重要专业资源。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以下事项:(1)注册会计师姜鹏系哲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张红同处一个业务部门,注册会计师张红担任华为汽车2014年审计项目合伙人。2014年4月5日,姜鹏购买了华为汽车股票5000股,每股12元,由于尚未出售该股票,哲诚会计师事务所未委派姜鹏担任华为汽车审计项目组成员。(2)审计项目组的前任审计项目合伙人林静于1年前离开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应聘到启航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14年4月华为汽车通过吸收合并并购了启航公司,林静成为华为汽车子公司(启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林静在1年前加入启航公司前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也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审计项目组已就林静在启航公司的职位与治理层进行讨论。(3)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华为汽车与本事务所2014年3月接受委托的审计客户佳木汽车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哲诚会计师事务所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华为汽车和佳木汽车公司,继续与华为汽车续签了业务约定书。(4)华鑫轮胎公司与华为汽车均为华康集团的重要子公司。华鑫轮胎公司于2014年5月委托哲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并由华鑫轮胎公司承担管理层职责。华鑫轮胎公司及华康集团不是哲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5)注册会计师张红以低于市场10%的价格购买华为汽车2014年最新上市的汽车,该汽车上市后广受好评,购买时,张红一次性支付车款80万元。(6)注册会计师赵雯曾担任华为汽车2013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赵雯于2014年5月10日辞职,于2014年11月底加入华为汽车担任财务经理。(7)哲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赵宇的父亲持有华为汽车少量股票。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这些股票市值5000元。合伙人赵宇自2013年起为华为汽车下属子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不承担管理层职责。(8)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注册会计师杨海涛担任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并负责华为汽车重要组成部分(全资子公司)的审计。(9)注册会计师张红拟在审计完成阶段实施针对特定项目(包括持续经营、法律法规、关联方等)的必要程序。(10)华为汽车2014年初启用了新的存货管理模块信息系统,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审计项目组缺少这方面专业技能的人员。【案例要求】1.针对事项(1)至事项(7),逐项指出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2.针对事项(8)至事项(10),逐项指出哲城会计师事务所及华为汽车审计项目组成员可能违反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1)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理由:姜鹏为哲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张红同处一个业务部门,在张红的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2)不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理由:前任审计项目合伙人林静加入启航公司后,担任启航公司的财务总监,2014年华为汽车通过吸收合并并购了启航公司,林静因此成为华为汽车子公司(启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①当林静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②林静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③林静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④已就林静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3)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理由:会计师事务所为两家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应告知华为汽车和佳木汽车公司,并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前取得他们的同意。(4)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华为汽车与华鑫轮胎公司为关联实体,哲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哲诚会计师事务所是网络事务所,因此哲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华鑫轮胎公司执行的内部审计服务将对哲诚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5)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审计项目合伙人张红以低于市场10%的价格购买华为汽车生产的产品,虽然款项已经全部支付,但与华为汽车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6)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理由:注册会计师赵雯作为华为汽车2013年审计报告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于2014年度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将因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7)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理由:哲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哲诚会计师事务所是网络事务所,哲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赵宇的主要近亲属持有华为汽车股票,虽金额较小,但属于直接经济利益,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2.(1)不符合规定。理由: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审计业务,否则影响其客观性。(2)不符合规定。理由:应在计划阶段针对特定项目实施准则要求在计划阶段应实施的程序。(3)不符合规定。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均不具有华为汽车审计工作需要的存货管理模块信息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应该选派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来承担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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