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甲因邻里纠纷被邻居乙打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乙提起公诉,被害人甲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丙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则对本案诉讼代理人丙的下列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无须人民法院的批准
B.丙有权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无须人民法院的批准
C.丙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其不宜或不能收集、调取且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D.人民法院根据丙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要求丙在场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刑诉解释》第49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该解释第44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该解释第45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