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A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在被害人一方仅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法院第二审判决是不能对被告人加刑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选项B中二审判决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是允许的。因此,B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C项中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行为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D项中一审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盗窃罪的刑期,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主要有两个审判原则,一个是全面审查原则,一个是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两个原则都是历届考试的重点。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综合性较强,此题较难。

问答题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文后各题

梓人①传

裴封叔之第在光德里。有梓人款其门,愿佣隙宇而处②焉。所职,寻、引③、规、矩、绳、墨,家不居砻斫④之器。问其能,曰:“吾善度⑤材,视栋宇之制,高深圆方短长之宜,吾指使而群工役焉。舍我,众莫能就一宇。故食于官府,吾受禄三倍;作于私家,吾收其直⑥太半焉。

  他日入其室,其床阙足而不能理,曰:“将求他工。”余甚笑之,谓其无能而贪禄嗜货者。

  其后,京兆尹将饰官署,余往过焉。委群材,会群工。或执斧斤,或执刀锯,皆环立向之。梓人左持引,右执杖,而中处焉。量栋宇之任,视木之能举,挥其杖,曰“斧!”彼执斧者奔而右。顾而指曰:“锯!”彼执锯者趋而左。俄而,斤者斫,刀者削,皆视其色,俟其言,莫敢自断者。其不胜任者,怒而退之,亦莫敢愠焉。画宫⑦于堵,盈尺而曲尽其制,计其毫厘而构大厦,无进退焉。既成,书于上栋,曰:“某年、某月、某日、某建”,则其姓字也。凡执用之工不在列。余圜视⑧大骇,然后知其术之工大矣。

【注释】

①梓人:从事建筑的人;木匠师傅。相当于现在的建筑师。②处:居住。③寻、引:测量长度的工具。古时八尺为一寻,十丈为一引。④砻斫:磨和砍削。⑤度:测量。⑥直:通“值”,价值,工价。⑦画宫:房屋施工图案。⑧圜视:向四周看

小题1:写出下列加点词在文中的意思。

(1)有梓人款其门

(2)众莫能就一宇

(3)其床阙足而不能理

(4)画宫于堵

小题2: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都相同的一组是(  )

A.裴封叔之第然后知其术之工大矣

B.有梓人款其门皆视其色

C.其床阙足而不能理彼执斧者奔而右

D.愿佣隙宇而处焉吾收其直太半焉小题3:把下列句子译成现代汉语。

其不胜任者,怒而退之,亦莫敢愠焉。

小题4:联系上下文,可知第二段划线句“他日入其室,其床阙足而不能理,曰:‘将求他工。’”在文中的作用是:___________。

小题5:作为一篇“传”,作者借此想表达的主要思想是: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