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村民夏某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某发生口角;夏某把村长推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派干警将夏某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夏某赔偿朱某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夏某将朱某用班车送回家。夏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所长听后,要给夏某一些“教训”,派三名干警殴打夏某。夏某乞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夏某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夏某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