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借用”水某一手机(价值4000元)后不见踪影,无法联系。水某即来到某区公安分局控告贺某涉嫌诈骗,经审查后认为贺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某区公安分局应当( )。
A.不予立案
B.要求水某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案中,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贺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应不予立案,所以本题应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