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1999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的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2005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的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能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应当按顺序进行,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起死亡宣告申请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得不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在本案中,由于妻子提出离婚申请,故可以推定妻子不打算宣告丈夫死亡。因此,冯敏所在单位无权申请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