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赵某的经常居住地为C市。他于2005年举办了一家个人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 (甲企业)。2006年1月1日,赵某又在B市与陈某举办一家个人合伙企业(乙企业),双方出资比例为6:4。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2005年度亏损40000元,2006年度盈利10000元,已经过税务机关核实。
(2)赵某2005年度从甲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2000元,与陈先生两人分别从乙企业取得工资收入9600元。两人的个人费用均在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3) 甲企业2006年度利润总额80000元,已在A市顶缴所得税15000元;乙企业 2006年度营业收入8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40000元,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合计 640000元,利润总额200000元,已在B市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
(4)审查乙企业“应付工资”账户,本期发放了资110000元(含投资者的工资),除投资者外,该企业共有8名职工。
(5)审查乙企业“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账户,本期提取数分别为:2200元、15400元、1650元,本期实际发生额分别为:1500元、10000元、 1600元,期末贷方余额分别为700元、5400元、50元。
(6)审查乙企业“管理费用”账户,本期列支业务招待费6800元。
(7)审查“销售费用”账户,本期列支广告费21000元,列支业务宣传费4000元。
根据所给资料,依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赵先生汇算2006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应补缴税款( )元。
A.28068.46
B.26527.48
C.32100.46
D.56527.48
参考答案:B
解析:(1)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00-30000=62000(元)
(2)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0000+6388+10800+19200-38400=197988(元)
其中:乙企业职工工资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业主工资192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业主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业主费用=1600×12×2=38400(元)。
“三项费用”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1500)+(15400-10000)+(1650-1362)=6388(元)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00-4200)+(21000+ 4000-16800)=10800(元)
(3)赵某从乙企业取得的所得额=197988×60%=118792.8(元)
(4)赵某从两个企业取得的所得额合计=62000+118792.8=180792.8(元)
(5)赵某2006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80792.8 ×35%-6750=56527.48(元)
(6)赵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6527.48-15000-25000×60%=2652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