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王某是A市公交公司的售票员。某日王某因工资拖欠问题与公交公司的总经理发生争吵,心中十分恼怒,便想辞职不干了。但想到这些年来应得的钱没有得到,心有不甘,便想通过其他途径弥补回来。王某发现公交公司近来的管理非常松散,即使自己不把卖票所得的全部收入上缴,也未必会被发现。于是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王某每次上缴票款都要扣留一定的比例,最终从票款中抽出了2000元的钱款,刚好与单位拖欠自己的工资抵销。之后王某辞职。那么应当如何评价王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贪污罪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首先,王某认为公司拖欠自己工资可以诉诸法律手段,而不可以通过截留公司财物的方式自行填补,这种行为仍然不失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性质。其次,本题的难点还在于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理解和把握上。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见,“从事公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是必须的。在本案中,王某确实在国有公司工作,但却仅具有售票员的身份。售票员的职业主要是靠提供劳力来实现的,是在管理者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的,属于与“公务”对应的“劳务”范畴。所以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只是要求行为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王某显然符合这一主体要求,同时他侵吞公司财物也利用了其职务便利,所以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C正确。

填空题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