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8年12月26日是某甲(14周岁)和某乙(16周岁)的生日,两人上午一起去某网吧上网,因欠网吧钱遭受老板奚落,心怀恨意,遂在下午买了两桶汽油浇在网吧门口,刚点燃便害怕了,喊了一声“救火呀”便逃跑了,后来因为群众发现及时,将火扑灭了。请回某甲和某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犯罪既遂;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犯罪中止

D.不是犯罪;犯罪既遂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停止形态 本题重在考查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点,是从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算起。而在本案中某甲实施放火行为时是在其生日当天,不能认为某甲已满14周岁。因而某甲对放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某乙已经完成了放火行为,是由于其他群众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完成,即构成放火罪。既已成立既遂就不能再成立其他形态,因而也不成立犯罪中止。答案 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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