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将自己的汽车作价15万元抵押给乙,未约定担保数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因一次意外事故使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
A.应归于消灭
B.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15万元继承担保对乙的债务
C.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18万元继承担保甲对乙的债务
D.终止,甲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乙
参考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据此,本题中的汽车报废是因意外事故而非甲的行为所致,故乙不可请求提出清偿。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18万元继续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故只有C项表述正确。相关条文还有: 《担保法解释》第70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